转手倒房,差价我吃、吃、吃
李先生是一家私企老板,最近想把自己的一套两居室卖掉以缓解生意上的资金压力,于是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为其房屋评估价为50万,按照中介公司的建议,由中介先预付现金并将其收购,待签订委托卖房包销协议,把房产证交给中介后,就可先得预支40的房屋订金款。而剩余房款承诺30个工作日内打全。后来李先生与一位朋友谈及此事。而刚巧这位朋友的亲戚正是通过那家中介买了李先生的那套房子,成交价是55万元!
提示:当中介提出对您的房屋现金收购时,必定是您的房子价位低于实际价位而存在可供中介公司吃差价的空间,甚至有的不法中介会化装成个人购房者与业主谈好房价后与业主去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全权委托公证,从而完成收购。而中介在收房后转手的售出价必将让你咋舌,扼腕大叹“悔之晚矣”。专业人士提醒您:一是记住房产过户才是出售房屋的最关键。仅仅做公证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产买卖;二是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坐下来当面将价格谈清楚,并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切不要通过中间人最终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
诱人广告,先把你套住再说
张小姐在报纸上看到一个中介公司发布的房源,认为非常理想,就通过报纸上的联系方式对该中介公司进行了咨询,对方称那套房子还在并极力邀张小姐面谈。张小姐到店里后中介人员一面与张小姐签订委托协议一面为她大力推荐其他房源,张小姐一再催问才被告知报纸上那套房子已售出。后张小姐又在报纸广告上看到一处据称离国展仅不足10分钟路程的房子,后在中介带领下从国展出发倒公车花了40分钟才看到房子,而中介称10分钟路程是按开车算。
提示:不法中介通过在报纸、网络发布一些条件好、租金低廉的虚假房源信息,引诱租房人上钩。待租房人表示承租意向时,就以该房已租出为由,向其推荐其他房屋。《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应当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及其有效期,应以该房地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消费者要对中介的广告宣传加以识别。
在合同里埋下了尖刀炸弹,损你没商量
高先生在某一家中介看中一套房子,房款总额为28万元。当时中介经纪信誓旦旦地保证,房子肯定有71平方米。于是他很快就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其后和卖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做出了严格的约定,其中有"在签署本合同后,若买卖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同或擅自取消本次交易的,违约双方均应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几天后,在高先生已经支付了10多万元的楼款后才发现,中介没有提到房屋的公摊面积,实际房屋使用面积只有66平方米,前后整整相差了5平方米,这样胡先生房子每平方米的价格就从3800元上升到4100元。由于高先生在合同里是以整套房子的价格买卖的,所以并没有如果产生偏差用什么单价来补偿的规定。高先生说,当时合同上也没有以每平方米的选择来计算,只有以套来成交,没想到就上了当。而当他提出异议时,中介表示胡先生不继续执行合同即构成违约。
提示:在目前中介公司的合同文本中,对中介的权利保护条款非常严密,而对中介的义务规定却明显不足。应对方法: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适时对不合理的条款提出修改要求,并在空白处应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时,也应划上横线,防止对方在空白处私自填上对其有利的内容。
免佣金失小头,我是为賺你大头
徐小姐初到北京,在一家声称免佣金的中介公司看中一套北太平街的一套2居室出租房,中介公司告知徐小姐月租金为1800元,付款方式为年付,她须一次性支付租金21600元,急于落脚的徐小姐觉得免去佣金节省了1800元还是很划算的,便匆匆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付款后搬进了房子,后从邻居处得知此房是该中介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从业主处整年租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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