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户居民均系宿迁市宿城区某小区的业主。在2002年分别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多户居民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房地产公司亦将房屋交付居民居住使用。但房地产公司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居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随后向宿迁中院上诉,日前,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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